在诉讼离婚过程中,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聊天记录必须具备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可以通过自认、专业鉴定或证人证言方式实现。手机短信也可以作为认定民间借贷事实的证据,但需要满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法律分析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需要保全网络聊天记录,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问题: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备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1、客观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于人的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者一部。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
一、聊天记录能作为起诉的证据吗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但必须证明它的真实性。
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
1、通过自认的方式,即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真实的聊天记录。
2、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鉴定过或者公证部门公证的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3、适格的证人作证或者有效证人证言方式证实是真实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认定民间借贷事实的证据
判断民间借贷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采用,必须考察其是否具备证据的“三性”。1、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2、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3、证据的合法性。
结语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聊天记录必须具备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可以通过自认、专业鉴定或证人证言方式实现。同时,手机短信也可以作为认定民间借贷事实的证据,但需满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