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男,x年 月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县xx镇。
被答辩人:,男,x年 月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县xx镇。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将附着物补偿款36000元整支付给答辩人;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诉称答辩人系租赁其土地2.4亩耕种,不符合客观事实。
答辩人于x年从定西迁移到,当时的xx村村说:“村里现在没有土地可分,你看本地人,有地多不想种,而且想退地的,就和他写一个退地手续,就分给你。”结果当时有、二人愿意各自退回耕地三亩给答辩人,并于x年6月、8月交换退地手续及起沙平地款。x年6月30日答辩人交给陶某起沙平地款590元,x年8月21日答辩人交给被答辩人柴某起沙款420元整,并立有字据。当时答辩人凭此字据找到村,村里才予办理户口准入证,答辩人将户口迁移至xx村。后来,答辩人想将土地承包人改为本人,当时的村说已经有了退地手续,还怕他们赖账吗?并且出具证明确有退地一事,盖有村委会的公章。于是就这样,地一直在陶某和被答辩人柴某的名下,但是实际一直由答辩人耕种已经长达10年之久。在征地前后,答辩人曾多次找过负责征地的和镇有关领导协调解决此事,但均未成功。
现在xx新区为了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案外有关单位及个别领导或个人为了达到逼迁目的,便指使、挑唆被答辩人,炮制此诉,加之被答辩人的个人贪欲,想将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全部占为己有。可谓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试问,现被答辩人向贵院谎称答辩人系租赁其土地,至x年后再未给付其租金,其有何租赁土地和租金的证据?在此,答辩人保证以上所述完全属实,也恳请能依法尊重事实,还原,有必要的话,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可前往当地现场实际调查,是非曲直,一查便知!核查后,若被答辩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则应迳行驳回其诉讼请求;若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涉案土地2.4亩上的附着物系答辩人所种植,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附着物补偿费理应归答辩人所有,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答辩人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称弃耕一事。x年答辩人种植大麦,从x年至x年期间,答辩人一直种植着小麦、胡麻、豌豆等粮食作物。x年答辩人想种植树苗增加收入,于是在地上浇水,种了槐树种子,但是种植失败,没有发芽出苗。后x年,答辩人并没有受失败所影响,继续移栽种植杏树苗、桃树苗。故涉案土地2.4亩上的附着物实系答辩人所种植,与被答辩人无关。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涉案土地2.4亩上的附着物补偿费36000元理应归答辩人所有。被答辩人根本无权主张分配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诉称答辩人租赁其土地,并于x年之后再未给付租金过。地上树苗系其抢种,全是受人挑唆且受私欲驱动下的一派胡言,根本不能成立。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还原案件,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令xx县xx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答辩人地上附着物补偿款36000元整,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得到贯彻执行,也彰显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此致
xx县人民
答辩人:
x年 月 日